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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政协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09/9/25】 【作者:政协办】【阅读: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为了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能力,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加快平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开创我县政协工作新局面,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协委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项工作和活动。要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要自觉服从所在地(单位)党、政的领导,做好本职工作,起好表率作用。

第二条 保障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不公正待遇和遭受其它损失的,县政协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委员出席政协会议,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是政协委员履职的法定权力和义务,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鼓励,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阻碍。

第三条 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参加“三个一”活动(每人每年撰写一份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撰写一篇调研文章),年终考核未完成一项者终止委员资格。

第四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全委会议和政协组织的学习、调研、视察、培训、协商座谈会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一年无故缺席全委会或无故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累计达2次,政协提出书面警示或警示谈话;连续两年无故缺席全委会或无故不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调研、视察等活动累计达3次,终止委员资格。

第五条 政协委员违反社会公德,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在当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政协委员名义进行不正当商业营利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以上处分的取消委员职务。

第六条 因工作调离本辖区的委员,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七条 自动辞去委员职务的委员,或予以终止委员职务的委员,不能作为下届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

第八条 本办法经政协平昌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政协平昌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