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依法行政
刘建远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和人事制度还远远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诸多行政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矛盾和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存在误区,有抵触监督的情绪。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机关自己的事情,无需司法机关介入,而且认为自己处罚的案件一旦移交司法机关,就等于出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到行政执法单位的利益。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以罚款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有“以罚代刑”的思想,对案件的处理、证据收集很不客观,导致处理的大部分案件不会移送。即使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也是一送了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行政执法机关的第一手证据收集存在问题,大量移送的案件现有证据达不到立案标准,而公安机关侦查有难度,这样导致以行政处罚消化刑事案件,最终使得案件线索流失,犯罪分子逃避刑法处罚。
    二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认识不够,缺乏法律意识。一方面,某些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低下,存在循私舞弊、循情枉法的情况。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违法者以多交罚款为条件不移送案件,违法者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也宁愿接受罚款。另一方面,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认为经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即使涉及犯罪也没有必要再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根本就未意识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也就不会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案件线索举报失控。目前,对有罪不纠、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情况掌握不够。一方面,被处罚当事人本来已涉嫌犯罪,当被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后,处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求之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可能去举报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罚款或其他形式的处罚,通常会受到人情关系或部门经济利益的驱使,一罚了之,不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这些情况,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检察机关就很难掌握案件线索,导致案件线索举报失控,有罪不纠、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行为继续蔓延。
    因此,需要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树立法治思维,强化依法治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他们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自觉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地推行依法行政。要有针对性、经常性、多渠道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考核,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必学、爱学、勤学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改善现有行政执法队伍的结构。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人大监督、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都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外部压力逼迫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同时畅通公民申诉渠道,以更好地弥补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足,切实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合情。
    三是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行政执法单位及人员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陋习,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勇于主动接受监督,这既有利于行政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又是遵守法律规定和适应形势新变化、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要,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所以,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正确使用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质高效的执法,共同促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减少群众因执法不当产生的诉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