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可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