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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平昌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陈爱华等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决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21/10/21】 【作者:政协办】【阅读:

政协平昌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陈爱华等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决定

 

20211020日政协平昌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任职年龄到限、岗位调整、工作需要等原因,政协平昌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陈爱华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胡勇烈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苟元海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职务;

施天福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孙亮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郭其华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何景明、罗勇2名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毅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杜康、王欣2名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法制群团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苟中学、刘传斌2名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刘绍福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茂荣同志不再担任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