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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21/11/29】 【作者:政协办】【阅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平昌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昌县第十一届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211129日,经政协平昌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政协平昌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126日至128日在县城召开,预计会期三天。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并审议政协平昌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二)听取并审议政协平昌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十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三)列席平昌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并协商政府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四)选举政协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五)通过政协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六)新当选政协主席讲话;(七)县委书记讲话;(八)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