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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23/1/18】 【作者:政协办】【阅读:
政协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23年1月18日县政协十一届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政协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月30日至2月1日在县城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并审议政协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二)听取并审议政协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十一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三)列席平昌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四)审议通过政协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五)审议通过政协平昌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六)县委书记讲话;(七)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