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平昌县委员会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政协平昌县委员会委员履职量化考核
办法(试行)
(2023年8月21日县政协第十一届19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平昌县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委员履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采取量化评分制,注重考评结果运用,促进委员更加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增强履职成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三条 委员年度履职考核内容包括基础项目和奖励项目两部分。年度基础分为100分,奖励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四条 基础项目及计分标准
(一)出席县政协组织的会议(20分)
1.委员全程出席政协全体会议,认真遵守会议纪律要求,
积极发表意见建议,计20分;无故缺席会议,根据缺席时间与会期按比例扣分。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需提前离会的,应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因病或参加全县重要会议等请假并经批准的,不扣分;请假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按无故缺席会议扣分。
2.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无故全程缺席一次,扣10分;因故不能出席,向县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不扣分;无故不能全程参加会议,扣分参照全体会议标准执行。扣分封顶20分。
(二)参加省、市、县政协组织的履职活动(30分)
参加省、市、县政协及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会议、培训、调研、视察、考察、“有事来协商”协商议事、民主监督、座谈、谈心谈话、集体学习会等履职活动,每次计10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30分)
(三)提交提案(25分)
个人提交一件提案并立案,计25分。联名提案并立案,第一提案者计20分,其他联名提案者计5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25分)
(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5分)
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计5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15分)
(五)扶贫济困献爱心(10分)
以县政协委员身份参加一次扶贫济困献爱心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计10分。(此项分值不累加)
第五条 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
(一)委员个人提案和联名提案被列为年度重点提案,每人或每件加5分;被县领导批示加5分,被评为年度优秀提案加5分。以上奖励得分可以累加。联名提案奖励仅限第一提案者。
(二)向省、市政协会议和县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主席专题协商会议及其他专题协商会议提交一篇发言材料并被采用加5分,在会议上进行口头发言加5分,被省、市、县领导批示分别加15分、10分、5分。
(三)在座谈会、委员集中学习培训作重点发言加2分,担任委员读书活动主讲人、委员工作室负责人加5分。
(四)社情民意信息被市级以上政协采用加10分,被县政协采用加5分,被市领导批示加10分,被县领导批示加5分。
(五)以县政协委员身份每参加一次相关部门组织的民主评议、执法检查、行风监督等活动加3分。
(六)在中央、省、市、县级主要媒体发表有关政协工作文章和政协理论研究论文,每篇分别加20分、10分、5分、3分。
(七)提供一条招商引资线索加10分,参加一次招商活动加10分,所提供招商引资线索转化为签约项目加20分。
(八)提供文化文史资料的加5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委组织实施。
第七条 委员年度履职情况,由组织活动的县政协相关专委会或政协各镇工委负责统计并及时报委员工作委统一汇总。
第八条 委员个人参加扶贫济困献爱心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由委员本人通过平昌“数智政协”APP填报。
第九条 委员个人在中央、省、市、县级主要媒体发表有关政协工作文章和政协理论研究论文情况,由委员本人报送县政协委员工作委登记。
第十条 委员可联系县政协委员工作委查看个人履职情况。如有异议,可提请复核。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应认真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及时回复委员。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委员履职考核情况每年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委汇总整理,形成委员履职考核情况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分别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向委员所在单位及委员本人反馈,并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常委年度履职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委员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作为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评选优秀委员。优秀委员在年度履职考核得分靠前的委员中推荐,名额控制在委员总数5%左右,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表扬。
(二)适时谈心谈话。对年度履职考核得分靠后的委员,由所联系的县政协领导和专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适时进行谈心谈话。
(三)辞去委员职务。对连续两年履职考核得分靠后的委员,劝其辞去委员职务。对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违反党政纪律,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决议,影响恶劣的,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委负责解释。